、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比率(建津(2015)第128号)的精神,为支持居民对自用和改善住房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发布了关于调整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如下:
第一,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生活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为改善生活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应当降低到百分之二十。
第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扬州市现行政策办理。
3.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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