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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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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款余额:
 
(一)购置、建造、改建或者修缮有产权的自用住房;
 
(二)退休、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4)在国外定居;
 
(五)偿还购买房屋的借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十的;
 
(七)城市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和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十)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超过三年(包括三年)的;
 
(11)工作人员和工人本人及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身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中的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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