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住房公积金退出政策,提高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退房条件的通知(建津(2015)19号),杭州市对提取公积金租赁住房的政策作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第一,明确出租房屋的开采条件。
职工连续三个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在存放住房公积金所在地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和租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二,规范退租金额。
1.雇员出租公屋的,应当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
(二)职工租房的,根据我市的租金水平,最高提款金额为每月1000元,夫妻每人每月最高提款金额为500元;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款金额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三,简化出租房屋的提取要素。
(1)凡雇员租用公共租住房屋,须提供下列辅助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影印本;
(二)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退房申请表;
(三)公共租赁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书。
(2)凡雇员租用另一幢房屋,须提供下列辅助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及影印本;
(二)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退房申请表;
3.本人和配偶在存款地点没有住房证明。其中,萧山区、余杭区、阜阳区与主城区相同,无房证明区包括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和阜阳区。
第四,提高提取和审计效率。
1.租金提取现场审核,立即处理。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撤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2.出租公屋的工人可每月办理提款及转租服务。租房的,每年临时收回一次。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