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存款职工购买自有住房产权,可申请退出公积金。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I.提取材料
(一)“青岛住房公积金退出申请批准表格”(盖章由挂牌单位保管)(由管理办公室托收窗口收取);
(二)提取器身份证复印件;
(三)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购买完成的,应当提供原买卖合同和买受人发票或者提供原购房合同和契税支付凭证;房产权证已经完成的,应当提供原房产权证和购买发票原件或者提供原房产权证和契税支付证明。
(四)在青岛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可以按照我市购房职工首付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试行)。
(五)购得再买卖房屋的,转让房屋后,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正本和契税缴纳证明正本。
(六)购买房屋拆迁安置的,应当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并提供补偿差额的原始发票。房产证已办妥的,应当提供原房产证和补足差额发票原件。
第二,提款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购买有财产权的住房的,可以在上一次支付发票或者契税缴纳凭证规定的日期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但其本人及其配偶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采房者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住房支出。
三.处理过程
职工应当向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单位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退出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代理人应当代表职工办理退房手续: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有关提取证明材料和青岛住房公积金退出证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款业务时,单位代理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
四.处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撤销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理。
五.处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区(市)管理所总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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