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是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贷款人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以贷款购买定期住房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前,销售单位应当实行分阶段担保,保证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保证金账户,并与管理中心签订分阶段担保合作协议。根据担保人的资格和信用程度,担保书应按贷款总额的10%存入。
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抵押手续,并将“房屋其他凭证”交给贷款人抵押后,销售单位的担保责任同时解除。
担保人必须能够代表担保人偿还贷款的所有本金和利息,并诚实可靠。法人作为保证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管理组织和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和机构不得作为担保的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的担保人。
担保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的不可撤销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