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泰安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放宽贷款条件,增加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等,具体情况如下:
(1)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或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认定期限延长至2年;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认定期限延长至1年。职工申请贷款的,对所购住房的面积暂不作为限制性条件,总价款可以包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的购置费用。自然人保证所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保证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择;若保证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的50%,可以不受单位性质、保证人数限制。
(2)贷款数额和期限的增加。将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现有商贷余额之和提高到100万元,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与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比提高到60%。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产权的房产进行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贷款额度由原房产评估价值的60%提高到70%。
(三)放宽鉴定有关材料的条件。。个人工资收入的认定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归集模块"职工月均工资"为主要依据,贷款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单身或离异的借款申请人可以由本人出具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我市的,其房屋查询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4)减少贷款费用。抵押权人为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费由受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积极创新和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为贷款职工提供可自主选择的多种担保方式,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五)参展商转让业务和每月套期业务。开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业务,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六)各地新增贷款。在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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