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直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重建或大修自己的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存款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和出租住房的;
(五)紧急情况,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退休或退休;
7.离开该国定居的人;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9、户口迁出石家庄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终止石家庄市居民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十一)被判处刑罚,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十二)因参军、上学、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而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辞职,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十四)存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存款人和被遗赠人的继承人可以申请提取存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款余额;
15.依法允许采掘的其他情况;
根据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撤回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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