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00,上海市政府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的参与下,举行记者招待会,重点讨论促进上海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
增加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障的年限,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缴纳二年以上,自购房之日起五年以上缴纳,企业购买的商品房应当挂牌买卖三年以上。如果交易对象是个人,则应按照本市的购买限制政策实施,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购买限制将预先列在交易备案链接上。
提出要严格执行差别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为改善生活条件,再次申请商业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
根据荣360的分析,上海限购政策的主要效果如下:
1.抑制房价飙升。购买限制削弱了市场的购买力。需求是房价上涨的重要引擎,对购买的限制可能会切断不合格的需求。许多投资者也将失去买房的资格。
(二)、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第二套房屋的首付款现在是40%和50%。新交易收紧的二套认证标准提高了第二笔房屋贷款的首付比例,有效降低了购房的杠杆。银行抵押客户偿还压力较小,因此放弃抵押贷款的现象将减少。
3.上海严格限制购房,这有利于上海周边城市的房地产市场。随着长江三角洲交通越来越便利,许多人可能会选择在昆山、嘉兴等地买房。
(四)严禁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款、过桥贷款等场外配售金融业务。居民主要为购房首付自筹资金。这样,房地产市场的杠杆率就会降低,银行贷款的风险也会降低。
对于非上海居民,缴纳社会保障或者纳税的要求将从2年提高到5年。在缴纳社会保险或税款之前,必须遵守“自购房之日起计,累计支付24个月的前3年”,没有持续的要求。在实行了最严格的购买限制后,必须连续支付五年,而且更难获得购买住房的资格。一旦换了工作,如果取消了社会保障或税收,就可能被取消买房资格。
详情如下:
1.严格执行购房限制政策。
增加非登记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年限,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在本市缴纳两年以上,并调整为购房前五年以上的缴费年限。
企业购买的商品房再次上市三年以上的,以个人为交易对象的,按照本市的购房限制政策执行。
2.实施有区别的住房信贷政策
有一套住房的家庭,为改善生活条件,申请商品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拥有住房、申请商品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生活条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者首付的核查。在申请贷款时,购房者应保证首期付款为自己的资金,如果违反承诺,则应将其列为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违约信息。
3.加强住房用地供应。
加快住房用地转移前期工作,增加商品房用地供应,增加商用房中小住房用地比例,中心城区不小于70%,郊区不小于60%(供需矛盾供给比增加至70%)。
4.,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售前管理,防止盖板销售.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住房购房限制审核从房地产登记环节到交易备案环节。规范房地产经纪人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和从业人员的网上合同管理。.加强住房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住房产权管理。
,重点查处市场复盖、炒作房价、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行为。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其发展资格,直至其发展资格被取消,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及房地产代理的,可以依法取消有关商店的网上合同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区域网上合同资格,公开有关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款、过桥贷款和自筹、自保、建立资本池等场外配售金融业务。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的金融业务行为,并进行专项整治。
五、促进低租住房和公共租房并行运营。
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和经营工作,完善分配和供应分配机制、后租金管理机制、到期退房机制等。为了按照政策扩大住房困难群体的利益,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者通过代理租金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来源,支持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并组织市场机构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6.人才公寓多渠道融资
重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支持科技企业引进人才,加快人才公寓建设。严格执行商品房项目分配建设不少于5%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外圈内的所有住房配置来源应当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在市场上转让,不得出租、出售;工业用地作为配套建设租赁房屋和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在工程建设总面积中所占比例由7%增加到不超过15%;利用轨道交通车站“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自己的人才公寓(出租房)并将其出租给劳动者。
7.做好具有共同产权的住房的建设、供应和事后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土地供应,2016年将继续接受新一批共同产权担保住房申请。根据国家和城市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加强对共有产权担保住房供应的管理。为便利经济适用房区居民的生活,加快大型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移交接管并开始运营。
8.加快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中心城市旧房、“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城郊旧区改造。加快对旧住宅的综合改造,提高旧住宅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平地建设和基地拆迁,继续推进旧区住宅建设,努力确保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的供应。
9.设立联席会议
市政府应在上海市银行业监察局的参与下,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位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判断,及时提出相应的监督和改进措施。同时,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和协调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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